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欢堂,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宇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上海鑫宇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红星美凯龙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上海鑫宇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新证据为由,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韩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500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胡宓
代理审判员孙某淋
书记员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