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德天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晓鸣,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德天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乙、陈建华,上诉人上海德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斌、庄晓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8)青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577.85元、人民币18,30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上海策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德天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王珍
审判员郑华
代理审判员吴俊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