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62年10月10日,汉族,(略)人,住(略)(系死者邓某生妻子)。
原告邓某乙,男,1988年4月20日,汉族,农民,(略)人,住(略)(系死者邓某生儿子)。
原告邓某丙,男,1990年3月15日,汉族,农民(略)人,住(略)(系死者邓某生儿子)。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略)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1953年2月18日,汉族,农民,(略)人,系李某丁的父亲,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兴支公司。
住所地(略)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庚,男,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邓某乙、邓某丙诉被告李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邓某乙、邓某丙均诉称:2011年7月20日,原告刘某之夫邓某生驾驶x普通两轮摩托与被告李某丁驾驶的湘x重型自卸货车侧面相撞,造成邓某生死亡、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2011年8月3日,(略)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湘x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兴支公司购买了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x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丁辩称: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兴支公司辨称:我们正在积极处理此项保险理赔。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0日,原告刘某之夫邓某生(原告邓某乙和邓某丙之父)驾驶x普通两轮摩托沿S212线由湘阴渡镇方向驶往(略)城方向,13时10分车行至S212线(略)X乡X路X路段,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李某丁驾驶的湘x重型自卸货车侧面相撞,造成了邓某生死亡。2011年8月3日,(略)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某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湘x货车车主李某丁于2010年10月14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兴支公司购买了财产强制保险,故原告刘某、邓某乙、邓某丙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刘某、邓某乙、邓某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共计x元,其中被告李某丁赔偿x元,已付x元,尚欠x元,此款在2011年8月30日付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公司赔偿x元,此款在2011年9月30日前付清(支付到原告邓某丙在中国银行账户),逾期付款,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其它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刘某、邓某乙、邓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臣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