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思达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红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亚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思达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思达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思达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应在本调解生效之日支付王某某人民币6,5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思达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5元,由思达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其它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刘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