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杰、陈某某,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章琰,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叶某自愿离婚;
二、叶某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张某与叶某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张某与叶某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寅
审判员张萱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张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