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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武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醴陵市某某房地产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邵武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醴陵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醴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邵武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该仲裁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提取邵武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在你公司的工程款收入x.82元。

二、将以上提取的工程款存入到建行醴陵市支行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上。账号:x。

特此通知。

附:1、执行裁定书一份;

2、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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