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122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2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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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被告人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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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4日
裁決日期:2007年3月1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處入獄18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針對定罪的上訴在我席前撤回。)
2.控罪指上訴人:
「….於2006年10月20日,在香港康山道2號康怡廣場南座[吉之島]百貨公司地下超級巿場內偷竊一個黑色手袋內有一本香港豐銀行存摺,一本恆生銀行存摺,一個“Nokia”手提電話,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一張香港身份証,四張食物禮券面值200港幣,加拿大紙幣總值240元,人民幣總值100元及港幣總值2,370元,而上述物品為[PW1]的財產。」
3.下面是控方的案情,由主審裁判官撮要,原文記載於他的書面判詞:
「這是一宗扒手的案件,被告人趁PW1不留意,就把放在購物手推車上的手袋搶去,但被PW1馬上發覺,PW1大叫搶東西,被告人把手袋拋在地上和逃跑,PW1拾回手袋追去。保安員鍾先生PW2追上和截停被告,女職員PW3帶PW1到被告和PW2處,PW1馬上認出被告人為剛才搶她手袋的女士,PW2報警。」
4.上訴人現年34歲,有9次共11項前科,其中9次為盜竊,最近一次為2005年12月23日,被處社會服務160小時。
5.對於是次判刑,裁判官有以下的說法:
「上訴庭在NgoVan-huyCACC107/2004說,在人擠的地方扒手,判刑起點是入獄十八個月。被告人以往有九次類同的刑事紀錄,並且在近期也有。本庭聽過求情的說話和看過被告男朋友的信件,被告男朋友希望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但是本庭留意到只是去年被告人已經因為盜竊罪名被判社會服務,明顯地,被告人並沒有汲取教訓和珍惜當時法庭給他的機會。今次雖然物主最終沒有損失,但這個只是僥倖,加上被告人又不認罪,沒有悔意,沒有省去公帑或證人的時間,所以監禁不能避免。
本庭並未看見醫生的報告,不過高等法院已經說過,就算一位被告人心理上有些問題,這也不能避免監禁:參看高等法院判例ChanLai-Chi。至於刑期的長短,除了考慮上訴庭的判例以外,本庭也考慮過上訴庭在著名的ChanPui-chi判例內所說的指引。
考慮過一切有關因素之後,本庭採納判刑起點為監禁十八個月,因為不認罪,所以不能減刑。」
6.在我席前,上訴人表示自己身世坎坷,在4歲時已被姊姊用刀弄至滿臉疤痕,之後不敢面對別人。後來嫁到在港定居的湖南同鄉,又遭他毒打,至近期還要造手術以防止視網膜脫落。總括來說就是事情多不如意、做人不快樂,在不知如何是好下不斷犯案,如今非常後悔及牽掛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且承諾接受心理輔導。
7.我認為,裁判官的判刑,拿捏準確,完全沒有可詬病的地方,唯獨我相信上訴人所言,認為可以以人道理由將刑期下調至12個月,這亦是她歷來因盜竊而面對最長的刑期,但下不為例。
8.18個月刑期撤銷,改判12個月。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