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国俊,上海赵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0)静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该款已结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张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上海梅龙镇酒家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晓华
审判员&x
代理审判员余宇
书记员郭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