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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德学,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某补偿款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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