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德学,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某补偿款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均由上海金鹏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再无任何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王婧
代理审判员郭征海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