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书记员杜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