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辉,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无职业。2003年2月9日因涉嫌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张显明,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无职业。1993年12月因流氓被教养三年,1995年9月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9年5月19日因病监外治疗,2003年2月8日因涉嫌爆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李彦波,男,2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人,农民,2003年2月9日因涉嫌爆炸罪、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李彦斌,男,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木兰县人,农民,2003年2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爆炸、杀人、抢劫案,由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3年3月18日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3月21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0年年末,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伙同张显光(在逃)多次预谋,抢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X街X号沈阳市邮政局泉园储蓄所门前接送钱款的运钞车,为此,被告人数次跟踪该车,窥视行走路线、提押款时间、押款人员。而后购置了作案工具绒线帽,脖套、军大衣、尖刀等。2001年1月9日22时许,张显辉骗租辽(略)号红色桑塔纳出租车,会合张显明、张显光,在沈阳市东陵区X路X--X号附近,乘司机李俊(男,36岁)不备,用猎枪和尖刀将李杀死,将尸体放入出租车后备箱中,把车开回暂租房处,以此车作为抢劫交通工具。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等作案工具至沈阳市邮政局泉园邮政储蓄所门前,张显辉、张显明、张显光偷偷靠近运钞车,持猎枪向押款员赵国庆(男,42岁)、申科(男,31岁)各开一枪,将二人击倒在地,抢走运钞袋两个,内有人民币(略)余元,后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张显光乘李彦斌驾驶抢来的出租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赵国庆、申科损伤程度均为重伤。抢劫赃款除分给李彦斌(略)元外,余款被张显辉、张显明、张显光挥霍。
二、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伙同张显光于2002年春季起多次预谋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此,被告人张显辉通过其弟张显正(已死亡)及王福友(另案处理)获雷管40余枚,硝铵炸药40管。张显辉、张显明、张显光先后买来摩托车电瓶,汽车遥控器,鞋掌钉,塑料饭盒等,制作成爆炸装置,三人分别进行了爆炸试验。张显辉、张显明、张显光多次跟踪沈阳商业银行运钞车,了解沿途收款情况及运钞车到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收款情况,为实施抢劫做准备。2003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张显明骗租被害人张晶阳(男,36岁)的辽(略)号红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车会合张显辉、张显光、李彦波在沈阳市新城子区怪坡附近,张显光持猎枪朝张晶阳后背开一枪,张显明又手扼张晶阳颈部致张晶阳死亡。被告人将张的尸体扔到附近的苇塘里,抢得面包车做抢劫运钞车的交通工具。当日17时50分许,张显明将爆炸装置绑在自行车上,放置沈阳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当沈阳商业银行辽(略)号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被告人张显辉启动遥控引爆爆炸装置,当即将押运经济警察刘伟(男,24岁)储蓄所工作人员王洪海(男,25岁)炸死,将经济警察刘雪森(男,31岁)银行押款员宾华(男,42岁)经济警察赵洁(男,3O岁)经济警察杨海山(男,32岁)储蓄所工作人员赵恩涛(男,48岁)等人炸伤,运钞车司机袁传友(男,4O岁)下车查看时,被告人张显辉持猎枪朝袁头部开了一枪,致袁当场死亡。被告张显辉、张显光、李彦波乘乱抢得四个运钞袋,内有人民币(略)余元,后乘红色微型面包车逃离现场,爆炸致刘雪森为重伤,宾华、杨海山、赵恩涛为轻伤,赵洁为轻微伤。案后追缴抢劫款190余万元,余款被四人挥霍。
三、被告人张显辉伙同姚伟、“小乐”、“小齐子”(身份不祥,均在逃)为抢劫财物,多次跟踪个体烟业经营者王旭东。1998年8月27日晚9时许,在沈阳市东陵区X街X号育鹏小学门前,当王旭东路过时,姚伟持木棒朝王头部猛击一棒,被告张显辉等人上前抢走王人民币(略)元,抢劫所得款被四人挥霍。
四、1999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伙同张显光分别携带自制枪支和尖刀,尾随哈尔滨市的个体鞋业业主侯延凤(女,45岁)到哈尔滨市道外区X街X街处,张显明持随身携带的铁锤猛击侯的头部,抢走侯人民币1950元,抢得款被三人挥霍。
五、1999年12月18日30分许,被告人张显辉伙同张显光各携带猎枪跟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海鲜市场个体业主韩祥华(女,44岁)至哈尔滨市道外区X街X号被害人家门前,张显辉持猎枪向韩祥华开了一枪,张显光持猎枪向同行的张微微(女,18岁)田广明(男,30岁,司机),各开一枪,抢走韩皮包及布包各1个,内有人民币10万余元。经鉴定,被害人韩祥华因枪伤死亡。张微微、田广明损伤程度为轻伤。抢得款被告人挥霍。
六、2000年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伙同张显光各携带猎枪跟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极海鲜批发市场业主张书利(男,46岁)、马连风(女,46岁)到哈尔滨市道外区X街X号一胡同内,被告三人持猎枪朝张书利、马连凤连开数枪,抢走帆布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5万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马连凤重伤,致张书利轻伤,抢得赃款被三人挥霍。
七、2000年12月2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斌伙同张显光携带猎枪跟踪沈阳市东陵区X路个体贩烟业户李秀华(女,46岁)在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楼被害人家楼下,张显明持猎枪朝李背部开了一枪,致李大失血死亡,抢走李人民币(略)元,抢得款被其四人挥霍。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目无国法,为劫取钱财,不顾公共场所他人生命安全,在较繁华街道上安放引爆爆炸装置。两次抢劫银行运钞车,多次持枪拦路抢劫,致死7人,重伤4人,轻伤6人,抢劫数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李彦斌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严惩。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制造爆炸事件致两人死亡,多人受伤,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为获取作案交通工具杀害无辜,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营业款和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李彦斌积极参与抢劫银行运钞车上钱款和公民合法财产,已构成抢劫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2003年4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三)(四)(五)(七)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一款,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显辉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张显明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李彦波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彦斌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同时依法核准了被告人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