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樊志和,株洲市X区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苏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苏XX、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苏XX、刘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选择劳动部门仲裁处理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9月29日事故协议中,虽然约定原、被告双方事故责任纠纷由劳动部门仲裁处理,但此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2011年8月12日,本院原、被告双方补充仲裁协议,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XX、刘某的申请。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