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苏XX、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樊志和,株洲市X区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苏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其它从业人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苏XX、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苏XX、刘某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选择劳动部门仲裁处理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9月29日事故协议中,虽然约定原、被告双方事故责任纠纷由劳动部门仲裁处理,但此仲裁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约定不明。2011年8月12日,本院原、被告双方补充仲裁协议,原、被告双方没有达成补充仲裁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XX、刘某的申请。

审判员舒家良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