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肯尼特•伦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海寅,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特元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振山,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特元昌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伊莎瑞特文具(上海)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150元。
审判长唐玉珉
审判员陆萍
代理审判员何渊
书记员申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