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加化,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万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敏,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兆申化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申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一(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姚敏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王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