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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与上海阳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阳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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