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阳通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上诉人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并向本院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沪东日用助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