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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XX,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石XX醉酒驾驶一辆牌号为陕x号灰色五菱牌面包车,沿纺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原辅仁医院附近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刮蹭,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被告人石XX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XX血醇浓度为274.89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证言、查获经过、抽血记录、血醇检验报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石XX能够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黄小锋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敬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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