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景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力,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好美家曲阳装潢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总监。
委托代理人谷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上诉人上海新景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海新景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孙某某补缴2002年5月至2009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上海新景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单位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9,838.20元,孙某某承担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742元,共同缴纳至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海新景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三、各方此后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5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该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艾
审判员姜婷
代理审判员徐树良
书记员莫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