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魏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魏某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元。
二、若上诉人魏某逾期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则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就人民币10,000元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