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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魏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魏某于2010年8月30日之前支付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元。

二、若上诉人魏某逾期未履行本协议第一条,则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有权就人民币10,000元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8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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