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男,汉族,1931年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柏某某因财产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0)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第三人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0)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丁贺堂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