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X,2008年12月和2009年4月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因本案于200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62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XX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而非法行医。2008年12月、2009年4月被告人熊XX因非法行医被闸北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在本市X路XXX号开办牙医诊所。2009年6月25日11时许,因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正在给他人洗牙的被告人熊XX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咸XX、谢XX的证言、上海市闸北区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熊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私开诊所,已被两次行政处罚,依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