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上诉人夏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金霞
代理审判员姚国治
书记员冯则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