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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胡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上诉人夏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2009)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又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金霞

代理审判员姚国治

书记员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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