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饶某
上诉人武汉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2年3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武汉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武汉帅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何国安
代理审判员王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