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乙。
委托代理人尹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尹某甲、尹某乙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退还尹某甲、尹某乙房款人民币83,488.20元;
二、上海国云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赠与尹某甲、尹某乙第某号地下车位、政悦路X弄X幢某号楼地下第某号储藏室(该室建筑面积为28.97平方米);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5元由尹某甲、尹某乙自愿共同负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2日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频
审判员高行玮
代理审判员李媛
书记员仇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