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郑县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住(略),农民。
南郑县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某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3.50元,合计1003.50元。2009年9月5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南郑县X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付清借款本息,本案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忠保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