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虞某。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8日,原告发现其居住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卫生间水管漏水,造成地板下积水,该水管系被告公司产品,原告遂联系被告公司上门排水、维修。后双方就原告损失至闸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内地板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4,88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6日前赔偿潘某财产损失人民币3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9元,由潘某负担人民币599元,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