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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诉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虞某。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8日,原告发现其居住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卫生间水管漏水,造成地板下积水,该水管系被告公司产品,原告遂联系被告公司上门排水、维修。后双方就原告损失至闸北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房屋内地板等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人民币104,88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5月16日前赔偿潘某财产损失人民币36,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9元,由潘某负担人民币599元,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卢颖

书记员张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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