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1,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2,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200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夏某与刘某离婚;
二、现在本市X村X号X室房屋内的柚木床一张、柚木床头柜两只、柚木衣橱一只、柚木电视柜一只、柚木玻璃橱一只、三人沙发一只、茶几一张、六人台圆桌一张、靠椅六把、电脑台一张、“夏某”32英寸液晶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洗衣机两台归刘某所有,其余现在夏某、刘某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夏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刘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夏某预付),由夏某、刘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已给付),退还夏某人民币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