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上诉人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兰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