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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

上诉人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某亚利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兰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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