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43年10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生于1943年8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汉江油泵油嘴厂退休职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经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二、由高某某付给马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每月150元(从2007年7月起,按季度支付)。三、......。”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从2009年4月起至2009年12月底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执行中经本院派员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高某某应付给马某某2009年4月至12月共计9个月1350.00元的生活困难帮助费。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第二条应由高某某应付马某某2009年度生活困难帮助费的执行。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晓军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