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系南郑县运输公司客车车主,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1年9月9日,汉族,系南郑县运输公司客车车主。住(略)。
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确认,王某某住院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x.61元,由张某某赔偿7442.16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汉中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张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后,以自己经济困难,提出让申请人少一点,王某某自愿放弃1000元,下欠6442.16元,诉讼费180元,共计6622.16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房玉明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