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乙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善会,湖南潭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黄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某恒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谌东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