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善会,湖南潭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黄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某恒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