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男,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个体医生,农民。
何某某与周某离婚一案,经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主文三、四条给付内容。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x.00元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派员对周某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四条中金钱给付的执行。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晓军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