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生于1946年2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邓某某,生于1954年1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钟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某某应赔偿钟某某治伤所花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x.15元,已付4000.00元,再付x.15元。执行中,邓某某已经付清应付钟某某损失费用x.15元,现本案已按判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忠保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