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某,男,(略)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失火罪,于201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株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14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0年4月30日经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10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株洲县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聂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聂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聂某某犯失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聂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聂某某撤回上诉。
株洲县人民法院(2010)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丹
审判员赖运铁
代理审判员谭加云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陶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