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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许某某(到),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份在被告开的麻将馆打麻将认识,并在2009年10月19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11月份左右,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之前的情人纠缠不清,原告因知道被告与前述的情人有一儿子,便也不想再追究,想再给他机会,可是被告一再辜负原告的期望,与情人仍然一直纠缠不清,为此两人经常吵架甚至打架,这令原告很伤心,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了。另外,被告还有很多不良嗜好,经常半夜三四点才回家等。2010年3月8日,被告在原告处拿走x元后杳无音信,原告随向濮阳市高新区刑警大队报了案。此后,被告还向原告前夫敲诈钱财。原被告间认识时间很短便办理了结婚,没什么感情基础,更重要的是被告的诸多行为己使原告对其彻底失望。鉴于原被告间感情己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一、我们夫妻感情较好,尚未破裂,不应准予离婚。理由有:1、婚姻基础好,只所以说好,是因为我们于2009年6月在我开的棋牌娱乐中心相识后,相互均有好感,经常不断的电话联系,不断的约会,有时约会聊至深夜,双方的脾气、性格、为人处事均得到了充分的了解,并坠入了爱河,建立了恋爱关系,由此可见属于恋爱婚姻,所以说婚姻基础好。2、婚后感情好,由于婚姻基础好,相识四个月后,2009年10月19日我们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经过共同生活的进一步磨合深感二人确实不错,生活相互依赖,精神得到了互补,夫妻关系幸福美满,由于感情好,我的爱人己怀孕二个月,这是我们感情好的表现,相爱的结果,关系融洽的爱情结晶,这难道说是引起原告失望的原因吗能说我们婚后感情不好破裂吗3、妻子提出离婚的原因,答辩人认为她提出离婚,没有任何理由,只是一时糊涂,没有法律认可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一)——(五)项之规定,她提出离婚只不过是被幸福冲昏了头脑而已,这是她错误的认识,我相信这是暂时的,她很快会觉醒的,请法庭给她一个醒悟的机会。4、夫妻关系的现状,我们夫妻关系现状在诉前是好的,很正常,因为我们仍然在一起居住,没有分居,有时离别不在一起,那是生意上的需要,这些现象足以证明我们的夫妻关系现状根本没有破裂。5、有无和好的可能综观以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我的妻子定会改变她现在的观点,我也会全力帮助,促使她改变目前这种错误和主张。二、妻子的诉求,阐述的事实,理由是她一时的认识错误,根据以上我列举的事实来看妻子的诉求,阐述的事实、理由均是错误的,这是她情感上的错觉所致,错误的认识导致的错误之举,是错误认识所实施的不当客观行为,不过这种错误是她一时之错而己,因为说认识时间短是不客观的,与情人纠缠不清是不实际的,经常吵架、打架是夸大其词的,经常半夜三、四点才回家,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从她处拿走x元后杳无音信,是凭空捏造的,敲诈她前夫的钱财是无中生有的,因为没有必要去请求离婚,没有必要去请求财产分割,妻子的两项诉求只是她大脑一时错觉所导致的结果,恳请法庭合议时不予支持,给她一个清醒的机会。三、换位思考,我决不会提出离婚,会更加珍惜现在的关系。假如我是原告,我决不会提出离婚,会更加珍惜现在的夫妻关系,一直延续至白头到老,困为我有离婚史,现在的结合属于再婚,又带着与前夫所生女儿,丈夫不计较这些,对自己关心备置,对继女也视为亲生之女,照顾她的生活,关心她的学习,三口之家恩恩爱爱,和和睦睦,其乐容容,另有将要出生的二人培育的新生婴儿也即将出生,多好的家庭啊,我们总不能让他出生就没有爸爸,跟继父生活一起,总不能在女儿身上再出现第二个继父,这样不利于她的学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明显不利的,从自身来讲有过婚姻史,和现在的丈夫是再婚,总不能再出现二次再婚,形成三次婚姻史,所以我决不会提出离婚,我会更加珍惜我们的夫妻关系,我会更加呵护这个美好的家庭。根据以上我列举的事实,考虑我们的婚姻基础好,婚后夫妻感情好,以及我们幸福家庭的现状,并考虑我爱人春花一时糊涂的错误认识,以及我的换位思考,请我的妻子春花觉醒,撤回起诉,我们重归于好,也请法庭综观全案,不要拆散我们这个家庭,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做好原告的撤诉工作。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在被告所开棋牌娱乐中心相识,同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以被告与以前情人纠缠不清等为由,与被告发生纠纷,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诉称被告与以前情人纠缠不清,有很多不良嗜好,经常半夜三、四点才回家等,被告否认,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认定。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连军

审判员:刘庆山

代理审判员:刘效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尹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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