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福欣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陸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