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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1.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七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1  当事人:   法官:王銘勇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7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簡琇玟即祐增企業社

代理人尤伯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仟肆佰貳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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