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告簡琇玟即祐增企業社
代理人尤伯祥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仟肆佰貳拾肆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