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08年11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08年11月2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某某,男,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女,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09)获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张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罪。2003年4月份左右,被告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地皮的名义,骗取该单位15万元帐外资金非法占为已有。
二、挪用公款罪。
1、2006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国家储备库会计连东旭和封丘县第一粮库会计翟小萍分别给大福面业公司开具了180万元和150万元现金支票,用于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四名股东张福廷、张福才、张福泉和张玉荣入股验资进行营利性活动。
2、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财务科科长刘某将该公司的150万元挪用给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后于2007年10月31日归还100万元,2007年12月10日归还50万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1、其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为封丘国家粮食储备库能低价购买地皮,而让大福公司代为购买,15万元地款已交给大福公司,其没有贪污行为。2、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330万元,其只是企业之间的正常资金往来,如果公诉机关认定是犯罪行为,其认罪。3、起诉书指控挪用公款150万元不成立,是两企业之间的正常拆借行为,其只是起一个协调作用。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张某某没有骗取并非法占有粮食储备库15万元购地款的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贪污15万元证据不充分,贪污罪不成立。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330万元,挪用时间短,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人起到的仅是一个协调作用。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150万元不成立,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并未谋取个人利益。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02年2、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指示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x元套取出来,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给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购买地皮的名义,骗取该单位套取出的x元中的15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退出贪污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我在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连东旭给我15万元现金,其中2002年以大福面业名义为国家粮食储备库买地交给县财政局11万元,送给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储备局两个人4万元。
2002年初,封丘县外贸局改制时,县财委主任薛德光跟我说外贸局蒋村有块地问我二哥张福才要不要,我二哥说要不要都行。过了一段时间,粮食储备库主任王某民说他们单位想要,也可能是我主动给他说他们单位要合适,如果要的话,我可以跟我二哥说说,王某民说外贸局的一个人在那块地上养猪,他老婆也在国库上班,怕不好腾地方,以大福面业的名义先要,地方腾出后再转给我们。我跟我二哥商量,我二哥同意,说:“这样的话,我不出钱,就顶个名。”没过多久,薛德光通知交钱了,我就通知王某民,王某民让会计连东旭送我办公室15万元,过没几天,我让粮食局潘尚将11万元交给了财政局,他给我两张票据,一张10万的,一张1万的,我将票据放在我抽屉里了。
交过钱后两、三年,我将票据给了大福面业的会计张静。我说土地手续办不下来,将来要以大福面业的名义去要这个钱,然后再退给国家库。
2007年我感觉这块地买不成了,多次找县财政局邓明修和薛德光让退钱或给地。
2008年初,我听封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君说县里退还大福面业购买兴泰粮油厂款项时一起将11万元退给大福面业,但具体退了没有不清楚。
连东旭给我15万元一年多后,王某民问我买地的事,我说钱交过了,地想要还有点儿困难,等等再说吧。此后,王某民就没再找我说这个事,他不清楚这块地交了多少钱,他没问过,我也没有给他说过。
2000年,我和县里的几位领导去北京为封丘国家粮食储备库争取项目,后来,项目跑成了,国家计委和国家储备局的打电话说他们为这个项目没少帮忙,也花了不少钱,后来,他们来了两个人,我给他们一人2万,我印象中跟县长崔卫新说过,没给王某民说过。
(2)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2002年2、3月,封丘粮食储备库会计连东旭将15万元购地款交给我后,我随即就把钱全交给了大福公司的张福泉,张福泉把财政局出具的收据给了我。之后,由于各种原因,要地不给地,要钱不给钱,直至2008年经过多方协调,县财政局才将11万购地款退还大福公司,但由于当时我陪我二哥张福才在外地看病,未及时将15万元返还国库。
2、证人证言
(1)甘xx证:我在封丘县交通局运管所工作,负责开具运输发票,这四张发票是我开的,可能是发票上的时间开具的,也可能是2002年2月18日一次开的,具体时间不会早于2002年2月15日,不会晚于2月18日。
(2)叶xx证:我任封丘县交通局副局长期间,我同学苌群修找过我,说要开几张搬运装卸发票,印象中是春节刚过没正式上班。这四张发票是运管所甘伟开的。
(3)苌xx证:2002年,我在张某某办公室,封丘粮食储备库的王某民、连东旭也在,张某某说新仓入库结余一部分资金,让我领王某民、连东旭去交通局开些搬运费票据。我到交通局找到我同学开好票,我们就走了。
(4)邢xx证:2003年封丘县政府对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改制并成立工作组,我是工作组成员。封丘县政府与大福面业签订协议,将兴泰粮油公司分割出售给大福面业,交土地出让金310万元,并承接290万债务。协议当天大福面业交了50万,现在交完了没有不清楚。2004年,我和薛德光去找张某某让他做张福才的工作让交剩余的100万,张某某说大福面业原来买蒋村的土地交了11万元,钱交了地买不成,将这11万元顶了吧。这事是薛德光具体负责的,我不清楚。
(5)邓xx证:2002年初,县国土局通知我、外贸局蒋村那块地卖给大福面业了,让我收款,当天一男的交给我5万,之后,又分两次给了5万、1万,我每次都开有收据。2006年张某某多次找我让我退地款,我说钱已被外贸局用了,退不成。款通过其他渠道退了没有不清楚。
(6)薛xx证:2001年封丘县政府准备出让外贸局蒋村的一块地,张某某向我提出大福面业想买这块地,后来,张福才又找到我说大福面业想在蒋村建一个面粉储存仓库,离火车站近,想买这块地。之后,县里决定以11万元出让给了大福面业。但由于2002年上半年有人多次上访告状,大福面业一直没有得到土地使用权,2002年以后就没再说过出让这块地的事情。2003年、2004年,张福才多次找我要这11万元。2004年兴泰粮油加工厂拍卖给大福面业时,张某某找我说过让这11万抵大福面业购买兴泰粮油厂的钱,但直至2005年我退二线,这11万元没有退给大福面业。
(7)孙xx证:2001年,封丘县副县长孙胜臣指示我协调外贸局蒋村那块地的出让事宜,当时张某某想买,经协调11万元成交,张某某将11万元交到财政局,是个人买,还是粮食局买的,我不清楚。之后,这块地多次协调,但直至2002年底也没有结果。
(8)张xx证:2001年我单位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新仓入库结余资金30余万套取出来后,做为单位帐外资金由我保管。2003年上半年,我从这帐外资金里取出15万元交给会计连东旭,听连东旭说这钱是交给我姑父张某某局长,让他帮我们单位买外贸局的那块地。
(9)连xx证:1995年任封丘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2003年,我们单位给了张某某局长15万元现金,让他以个人名义替我们单位购买外贸局的一块土地,这块地没买到,15万元至今未退给我们。
2001年年底至2002年初,我们单位新建粮仓集并粮食时节余35万多元,2002年3月份,我和主任王某民去向张某某局长汇报时,张某某局长说按规定节余资金国家要收走,好不容易结余这些钱,不能让收走,结余的钱可以补给各粮所一部分差价,另外,单位想买外贸局那个院的话,也可以用这个钱。最后,张某某局长说让以整理费的名义把35万元套出来,并让苌群修副局长领我到县交通局找熟人开了四张装卸费发票,缴了7000多元税款,这四张发票是2002年3月份开的,发票上开的日期提前了。这35万多元由我单位出纳张新丽放保险柜里保管,由于上级单位一直审计,这钱一直到2003年初才开始用,其中给了张某某局长15万元用于买地。
给张某某局长15万元的具体情况是,1998年我们单位跑粮仓扩建项目时,我听王某民主任和张某某说过想买对面外贸局的地。2002年下半年,我和王某民主任去找张某某办事,张某某说外贸局那块地要卖,价格15至20万,个人买会便宜,先以张福才的名义买下,再转卖给我们,让张福才从中挣个钱,王某民主任说中。大概2003年3、4月份,王某民让我给张某某送15万元,我让张新丽从保险柜里取出15万送到了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说先不出手续,等买下地后由外贸局出手续。后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听说外贸局有人上访告状,外贸局暂时不卖那块地了。之后,我和王某民多次问过张某某买地情况,他说钱在土地局放着,地暂时弄不成,到卖时再说,不卖了再退钱给我们。
35万元小金库的支出情况,除了给张某某的15万元外,其他支出都有票据。
(10)王xx证:1998年我和张某某去北京跑建仓项目时,张某某说过如果路西外贸局的地给粮库,粮库就成规模了,但当时那块地没说过要卖。
2002年下半年,我和连东旭去找张某某办事,张某某说外贸局那块地可能会卖,估计不会低于15万元,个人买会便宜,不中的话让以他二哥张福才的名义买,然后再转给我们,让他二哥落个钱,我说中。2003年春天,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让送去15万元买地押金,我让单位会计连东旭送去了,连东旭回来说张某某没有出手续,将来把钱交给土地局后让土地局出手续。之后,我问张某某土地局开票了没有,他说没有,我问地啥时候卖,他说土地局还没有操作这事。后来我听说有人上访告状,地卖不成了,我和连东旭多次问张某某地的事,他说地弄不成,以后还得处理,钱在土地局放着。2007年底张某某离职时也没有向我说过这钱的事。
交给张某某的15万元是封丘粮局争取资金新建粮仓结余的35万元,我和连东旭去给张某某汇报时他说上缴挺亏的,让开发票把钱套出来,35万多元由我单位出纳张新丽保管。后来,张某某让我给他送那15万元时我问他钱咋出,他说那钱不是在那放着,我想他指的就是这35万多元。
我们粮库1999年跑建新仓项目,2000年7月跑成,跑项目的费用我们粮库出,没有给考察人员礼品或现金。
(11)张xx证:2002年一天,我二叔张福才说为发货方便,要买外贸局蒋村那块地,我分三次给我三叔11万元现金,具体谁把钱交到了财政局不清楚。交过钱后一年多,我二叔才把交款票据给我,后来,地没买成,2002年冬天和2003年我去财政局要过两次钱。2003年,大福面业购买兴泰粮油厂时,我们大福面业少交了11万,将这11万元顶了过来。
3、书证:
(1)新乡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四张。①2002年2月15日,NO.x;②2002年2月17日,NO.x;③2002年2月18日,NO.x;④2002年2月18日,NO.x)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套取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x元所用发票。
(2)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三张:(①2002年2月1日,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交外贸局蒋村土地款5万元;②2002年2月6日,5万元;③2002年3月11日,1万元)、封丘县财政局记账明细、记账凭证,证明2002年2月1日、6日、3月11日大福面业交土地款11万元。
(3)封丘县财政局综合改革股出具的证明,证明新乡市大福面业自2003年12月至2007年7月25日共交兴泰粮油厂买断款299万元,少交的11万元冲抵大福公司购买外贸局蒋村土地的11万元。
(4)封丘县人民政府、新乡市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大福面业公司2008年5月22日签订的协议及封丘县政府对与大福公司解除原购买兴泰公司应退返资金的统计。证明2008年6月封丘县政府退返大福面业原购买兴泰粮油厂款项时,将2002年2月大福面业购买外贸局土地的11万元及利息x元退给大福面业。
(5)封丘县人民检察院2006年12月31日询问张福才笔录:2003年底,县政府把兴泰粮油加工有限公司出售给我们大福面业公司,按协议约定,至2005年9月底前应分期支付310万元土地款。截至目前,大福面业共交款242万元,其中包括原来我们购买蒋村外贸局土地款大约12万元,交给财政局后,又不要外贸局的地了,把这笔款顶交购买兴泰粮油公司的钱了。
(6)死亡证明。潘x年3月8日病故,张x年元月病故。
(7)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封丘县组织部文件干部履历表。
(8)2009年5月13日律师会见张某某笔录:5月7日庭审时我得知大福公司应退还封丘国家库的15万元购地款还没有退还,我要求大福公司应全额退还。
(9)获嘉县检察院2009年5月6日询问王xx笔录:2005年3月大福面业汇给我单位购买小麦预付款11万元,之后由于嫌价格高没买成,2005年5、6月份退给大福公司了。送给张某某的15万元是我们单位小金库的钱,与这11万元没有关系。
(10)获嘉县检察院2009年5月6日询问连xx笔录:2005年3月大福面业汇给我单位预付小麦款11万,没买成,2005年5、6月份退给大福公司了。当时大福公司和张某某都没有向我讲过11万元顶土地款。我个人认为这11万元可以顶15万元土地款,我在2007年5月4日给张某某的律师讲的情况有些出入。
(11)诉讼款收入凭证、询问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妻子张x年5月25日主动退出贪污赃款15万元。
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
1、2009年5月4日辩护人对连xx的询问笔录:大概2003年在粮食局老楼张某某局长的办公室给了他15万元让买地。2005年大福公司买我们的小麦,后来没买成,就说当买地的钱退给我们,后来又被大福公司的张静要走了。
2、张xx情况说明:2002年初,我二叔张福才说替粮库买蒋村的地让我给他11万元,过了两个月,我小叔张福泉给我15万元,说是国库给的买地款。2005年3月,我三叔张某某给我二叔三张买蒋村地的收据,叫大福公司先下帐,把11万退给粮库,剩余4万等地真买不成了再退。我把三张票据下帐,月底给粮库开了一张11万元的转帐支票,并对连东旭说是退的地款,2005年6月份,由于财政局一直不退我们交的土地款11万元,我二叔很生气,让我又去粮库把11万要了回来。直至2008年6月,县财政局才把11万元退给大福公司,由于我二叔病重,未即时把钱退给国库。
3、张xx情况说明:我记不清连东旭向我要钱给张某某15万元的具体时间。2005年3月,我听连东旭说大福公司退了11万元买地款。
4、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说明:2002年初粮食储备库因大福公司代其买地交购地款15万元,2008年6月财政局将款退回,因法人代表张福才病重,未及时退给国库,公司同意随时退给国库。
5、张xx情况说明:2001年底,我二哥张福才向我说过张某某想让大福公司代国库买地的事,2002年2、3月份我二哥先后给我11万元,我交到财政局,一个月后,张某某在他办公室给了我15万元,过后几天,我把三张票据给了张某某。2008年6月土地未买成,县财政局将土地款退给了大福公司,因张福才病重,未退给国库。
6、封丘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证明封丘县粮食局原办公楼X年2、3月份拆除,新楼X年5月开工建设。故,证人连东旭不可能是在2003年3、4月份在粮食局老办公楼张某某的办公室给张某某15万元,证人连xx、王xx的证言不属实。
7、荣誉证书。证明张某某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8、1999年封丘国家粮食储备库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文件。证明粮库在1999年申报项目时已拥有包含外贸局蒋村土地的国有土地证。
9、张xx情况说明:新乡市大福面业公司解除原购买封丘县兴泰粮油公司的合同是2008年6月18日在大连医院张福才的病房签的。
10、2008年6月17日刘xx去大连签合同借出差费的借条。
11、张xx情况说明:2008年6月18日刘xx与我父亲签合同时,我只看到三份退厂合同,没见退厂协议附件。
12、张xx情况说明:2008年6月23日刘xx让我到他办公室往解除协议上盖章,刘xx说兴泰粮油厂还未签名盖章,没有给我协议书。
以上证据证明大福公司及张某某不可能在2008年6月18日协议签订后即将11万元退还粮库。
13、2009年9月5日辩护人薛xx的调查笔录:2002年上半年,我、韩xx、孙xx、张某某、王xx一块去外贸局蒋村土地查看。
14、2009年9月5日辩护人对韩xx的调查笔录:外贸局破产后想卖蒋村那地,只有蒋村粮库提出要,2002年4、5月份,薛德光、政府办副主任、张某某我们一块去看地,到后,张某某又让王某民一块去看地。我们看过地后,在这养猪的人就开始上访了。
15、2009年8月11日辩护人对孙xx的调查笔录:大概2002年底之前,薛xx、张某某和我一块去外贸局蒋村看过地,具体有谁记不清了。
16、2009年8月11日辩护人对苌xx的询问笔录:2002年张某某让我找熟人到交通局开些发票,在张某某办公室,听王某民、连东旭他们在说买地的事,具体不清楚。
以上证据证明地是粮库买的。
17、2009年8月12日辩护人对邓xx的询问笔录:大约2006年左右,张某某找我两三次,要求退大福面业买外贸局地的钱。
18、2009年9月5日辩护人调查笔录:2002年4月,在外贸局蒋村土地上养猪的外贸局职工向省国土厅反映这块地的有关问题,直到2004年这块地都搁置这了,张某某多次找我协调地的事,说是给粮库要的地。直至2007年张某某还来找过我,其他没有人找我说过这块地的事。
以此证明张某某没有占有15万元的故意,并一直在向财政局要求退款,要求土地局办理出让手续。
19、刘xx情况说明:2008年5月22日,我与卢进周、张洪太三人到大连市张福才病房与张福才签订了解除原大福公司购买兴泰公司的协议,并于2008年6月10日前返还大福公司x.6元。关于返还资金问题,大福公司向工作组提出,2002年2月大福公司向财政交11万元购买外贸局在蒋村的土地,土地没得到,款也未退,经县里决定,将11万元及利息x元一并退还大福公司。
20、医疗费票据。证明张福才一直在大连住院,未能及时将款退回粮库。
21、外贸局蒋村土地位置图、位置照片、光碟,证明该块与储备库仅一路之隔,而距大福面业却二十多公里,储备库要买地是客观存在的。
22、2009年8月11日辩护人对张xx的询问笔录:单位小金库形成不久我就给连东旭15万元购地款,但连东旭一直没给我手续。2005年6、7月份,我听连东旭说大福公司还了11万,但我没见过具体凭证。
二、挪用公款罪
(一)2006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会计连东旭和封丘县第一粮库会计翟小萍分别给大福面业公司开具了180万元和150万元现金支票,用于大福面业四名股东张福廷、张福才、张福泉和张玉荣入股验资进行营利性活动。
认定依据: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2006年下半年,大福面业的法人代表张福才找我,说大福面业报项目需要验证,需借点钱在帐上显示一下。我给封丘县第一粮库主任吕红生说了,吕主任说需要给农发行说一下。第二天,我到农发行靳秀成办公室对他说“大福面业需要借第一粮库的钱在大福面业帐上显示一下,大福面业不动这笔钱,如果不能办,让大福面业自己想办法。”后来,靳秀成说办好了,我才知道一库把钱借给大福面业了。2006年底,大福面业是否借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180万元,我没有印象。
2、证人证言
(1)连xx证:2006年11月份,我单位王某民主任说大福面业想用我单位一些钱验资用。随后,我就去农发行靳行长办公室,靳行长、张某某、张新阳都在,张某某让我给大福面业开张180万的现金支票,然后让张新阳代表大福面业给我单位开张180万的现金支票,我开的现金支票日期是当天的,张新阳开的日期晚三、四天,支取这180万的现金在我单位帐面上是通过减少180万的银行存款,增加180万的现金来反映的,从帐面上看这180万在我手里保管,实际上已从公司帐面上出来了。张新阳拿着现金支票用于验资用了。2006年11月30日,我拿张新阳给我开的现金支票到农发行填写了现金缴款单,将180万归还到我单位的银行帐户上。
(2)王xx证:2006年11月份,张某某打电话说他哥的厂办理增资手续,需先借国家库180万元用几天,我同意,随后安排会计连东旭去办,这笔钱用了三天左右就归还了。
(3)翟xx证:任封丘县第一粮库会计。2006年底的一天下午,在农发行靳秀成办公室,张某某让我开张150万元的现金支票给张新阳,然后让张新阳开张同样的现金支票给我,说用不了几天就把现金交到我单位帐上,我给张新阳开的支票日期在前,张新阳给我开的日期在后。停了两天,我拿张新阳给我的现金支票填写交款单,将150万元还到了我单位的帐户上,听说这150万是验证用的。
(4)吕xx证:任封丘县第一粮库有限公司经理,2006年底,公司会计翟小萍对我说张某某让公司借给大福面业150万用于验资。
(5)张xx证:2006年11月份,由于我姐张静休产假,我在大福面业干了两个月的财务工作,这五张缴款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缴款单2006年11月27日收款单位: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缴款人:张新阳,金额分别为x元、x元、x元、x元、x元)除了缴款项目中的现金两个字不是我写的,其他都是我写的。
这两张现金支票(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号码x,日期2006年11月30日,收款人新乡市大面业有限公司,金额150万元;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号码x,日期2006年11月29日,收款人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金额180万元)是我开的。
(6)李xx证:任封丘县众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期间曾为大福面业验过资。2006年10月份,大福面业会计张静找我,说公司需增加600万注册资本,我给张静说了需准备的相关材料。2006年11月27日,大福面业的张福泉给我拿来了大福面业四个股东的交款收据原件、五张银行缴款单原件、银行询证函原件等资料,其中银行缴款单上款项来源是贷款,我说贷款不行,必须是现金,就让张福泉拿去银行改。半小时后,张某某打电话问我银行的手续都需要什么,我说需银行询证函和现金缴款单,张某某说可以。到下午,张福泉和一个二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找到我,说缴款单改过了,我就给他们办了手续。
银行询证函的内容是大福面业的股东在开户行专户上的交款情况,我印象中是股东在封丘农发行大福面业的验资户上交现金590万元。这五张缴款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缴款单2006年11月27日,收款单位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缴款人:张新阳、金额分别为x元、x元、x元、x元、x元)是张福泉交给我的缴款单。
(7)张xx证:任封丘县农发行行长,2006年底张某某找到我,说大福面业准备增资扩股,钱不够,准备借金丰公司下属第一粮库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钱用几天,已经给一库和国家库说好了,我就把这件事安排给副行长靳xx具体去办了。
(8)靳xx证:任封丘县农发行副行长,200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在行长张建民的办公室,张某某也在,张行长说张某某要用第一粮库和国家储备库设在我行帐户上的钱,用于大福面业增资扩股,没有报计划,让我给办办。张某某说:“你们将第一粮库和国家粮库的钱取出转存到大福面业的帐户上,在大福面业的帐户上显示一下就可以,再由你们根据大福面业在你行帐户的余额填写银行询证函,以示大福面业帐户上有那么多钱就可以了。”我和张行长都同意了。下午,张某某、张新阳、翟小萍来到我办公室,张某某对翟小萍说:“大福面业增资,想用你们粮库在农行帐户上的150万元,用一两天就还,你开150万元的现金支票给张新阳,然后由张新阳代表大福面业给你开具同样金额的现金支票,大福面业还款时你直接用大福面业的现金支票取现金就行了。”翟小萍表示同意。这时国家粮库会计连东旭也来了,张某某对连东旭说了同样的话,只是钱数不一样,是180万。随后,他们几个人在我办公室开具了现金支票并相互交换,办完翟小萍、连东旭就走了。张某某又给我一张空白银行询证函,我领张新阳到一楼营业部,安排黄某霞查询填写后,我就走了。
(9)黄xx证:2006年11月的一天,靳秀成行长说大福面业需查询在我行的存款余额,经查询余额590多万元,我在大福面业那个人拿的银行询证函上填好后交给了那个人。
(10)高xx证:任封丘县农发行信贷员,主要负责监管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和丰良贸易公司贷款使用,监管企业库存。这张支取通知单(企业存款帐户资金支取通知单,2006年11月27日,企业名称:河南封丘国家粮食储备库,支票种类:现金支票,支取金额x元,用途:收购)是我开的,是通知会计部门支取现金的一种手续。
(11)马xx证:2006年至2007年12月,张某某任封丘粮食局局长,其他班子成员有:罗某某、郭建军、翟冠军、苌群修、李凤伟和我。2006年11月大福面业借用粮食局下属国家储备库和封丘县第一粮库公款330万元,张某某没有召开班子会研究过,我也不知道这件事。
(12)翟xx、罗xx、郭xx证:证明情况同上。
(13)宋xx证:我自2007年12月任粮食局局长,2006年11月大福面业借款的事我不清楚。
(14)张xx证:大福面业是2000年我和张福廷、张福才、张福泉个人出资成立的,每人投资32万,后来我就没有投过资。2006年我没有向大福面业交过140万的注册本金,厂里的事都是我二哥张福才办的,应该是张福才替我垫的。
(15)张xx证:我在大福面业投资30万元,我没有再增资。
(16)张xx证:大福面业增资情况我不清楚,我在家休产假。
3、书证
(1)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现金支票、企业存款帐户资金支取通知单;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资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等。
(2)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档案,被审验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利润表、现金缴款单、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明大福面业增资情况。
(二)2007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财务科科长刘某将该公司的150万元挪用给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2007年10月31日归还100万元,2007年12月10日归还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张某某供:在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党委书记,兼任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经理期间,约2007年4月初,大福面业经理张福才找到我,说“听说粮食局有文件,你们有资金可以往外借,大福面业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买小麦,资金有点紧张,能不能借150—160万,利息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或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我说借款数额太多,回去商量商量再说。
过了几天,我把我局财务科长兼金丰粮油购销公司的财务科长、托管中心的会计刘某叫到我办公室,问了他金丰公司和托管中心的资金情况,刘某按帐上的实际情况给我说了说。过了没几天,我又把刘某和金丰公司的业务科长谢某某叫到办公室,把张福才提出借款的情况向他俩说了一下,并问谢某某金丰粮油购销公司现阶段经营是否需要资金,谢某某说没用。我们三人都同意借给大福面业150万元,我说“大家都同意,利息按6厘收取,时间半年。”于是,我安排刘某通知大福面业办理借款手续。中间停没几天,刘某给我打电话说大福面业会计张静来办借款手续,问我借款合同上领导签字怎么办,当时我不在封丘,我给刘某说委托谢某某代我在合同上签字吧。后来,具体怎么办理的借款手续我不清楚。
后来,我听大福面业的张静说2007年12月前大福面业将150万元借款还清了,2008年4月付了6万元利息。
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借给大福面业的150万元是金丰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存放的没有存款利息的闲置用于经营的资金。封丘县粮食局2006年X号文件规定允许将闲置资金外借,托管中心的闲置资金可以借给效益好的粮食企业,挣个高利息,弥补资金缺口,我认为金丰公司是粮食局的下属企业,粮食局的文件金丰公司也能参照执行,所以我同意将金丰公司的资金借给大福面业使用,收取高利息,为公司创收。
2、证人证言
(1)刘xx证:2007年4月12日前两三天的上午,张某某到我们粮食局财务股,问我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帐上还有多少钱,我说如果谢某某没有买粮食的话,还有300多万元。张某某说:前几天我二哥张福才找过我,大福面业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买了一批小麦,付款期到了,还差150万元,你将150万元从金丰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帐户上转到大福面业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帐户上。我说:钱借走了,手续咋办张某某说:用不了几天就还了,不用下帐,明天你就和张静去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把手续办办。张某某让我将钱借给大福面业,说就用几天,也没说利息的事,我知道这样不符合财务规定,但张某某是我的上级,我不能说不让他用。
第二天,大福面业的张静和司机找到我,我们一块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资金结算柜台,我填写一个150万元的资金垫付证明,盖上金丰公司的公章,张静盖了大福面业的公章,我将垫付证明交给结算部人员,他们直接将金丰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帐上的150万元划给了大福面业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帐上。这份资金垫付证明在我公司的帐上没有显示。这件事其他没有人知道。
2007年6月,我问张某某钱还了没有,张某某说他催催让抓紧还。2007年10月,张某某说让我和张静明天去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办手续。大福面业先还100万。第二天,我和张静到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资金结算部,填写了一张100万元的资金垫付证明。随后,金丰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张某某换成了谢某某,我向谢某某汇报了公司的帐目情况,包括借给大福面业的150万元,还了100万,还余50万未还,这150万没有手续,谢某某说抓紧时间让大福面业还款。2007年12月份,张某某让我和张静去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办剩余50万元的手续,在市场结算部,我填写了一份50万的资金垫付证明。当时张静不知道怎么填,都是我填写的。
在封丘县检察院调走我们粮食局的帐后,2008年4月15日后2008年4月21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张某某办公室,张某某说:检察机关正在查我们局,万一查到金丰公司借给大福面业150万元的情况,到时候不好说,抓紧补办个手续,比照托管中心的管理办法填写一个借款手续。张某某让我到财务股拿了一份托管中心的借款合同交给了他。停了几天,在2008年4月21日前,张某某在局财务股交给我三份借款合同,上面张福才、张静已签过了,大福面业的公章也盖好了,合同内容已填好,我让张某某在批准领导上面签字,他说他委托谢某某代签。张某某打电话让谢某某到后,说:2007年4月12日,金丰公司借给大福面业的150万元没有任何手续,现在补办手续,我委托你签个字。谢某某问我钱还完了没有,我说还完了,谢某某就在三份合同上签了名,随后我也签上名,盖上了金丰公司的公章,借款合同上的利率听张某某说是参照托管中心的利率定的。
我和张某某、谢某某在补合同时没有谈过补利息的事,就是在检察院开始调查后付了6万元利息。2008年4月21日,大福面业转给欠金丰公司的小麦款310万元,张某某和谢某某都跟我说这310万元贷款中包括大福面业借款150万元的利息4万元。2008年7月份的一个星期三,张某某和我们局宋新民、郭艳军、翟冠军、刘某庆等去郑州看我父亲,回封丘的那天晚上,张某某让我和谢某某去他家,在他家张某某交给我15张帐页,张某某说:大福面业借金丰公司的150万元的利息大约6万元,你照这15张帐页按日期细算一下,把收据给张静开了,把4万元利息收据补上去,剩余的2万元让张静给你送去,把收据开了,日期往前提一提。我说7月份的帐已结过了无法提,张某某说能提几天就几天。我从张某某家出来后,就去了粮食局财务股办公室,开了两张收据,一张4万元,一张2万元,4万元的收据日期是参照15张帐页上的日期开的,2万元的收据日期是按我做帐的日期开的。我开完收据后,张静在局门口等我,我将收据给了张静,张静给了我2万元现金。
这15张帐页复印件(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在刘某家搜查到客户明细帐客户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期间2006.1—2006.12单位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张某某在他家给我的,我是按照这15张帐页计算的利息。
这两张收据(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在刘某的粮食局办公室搜查到金丰公司①2008年4—5月记帐凭证08年5月31日后附收据NOx年5月28日交款单位大福面业收款人刘某款人张;②2008年7月记帐凭证交款单位大福面业摘要借款利息(现金)金额贰万整)是我在2008年7月的那个星期三晚上在局财务股办公室开的。
(2)谢xx:大福面业借金丰公司150万元的情况一开始我并不知道,直到2008年4月的一天中午,张某某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粮食局财务股,张某某和刘某在,张某某让我替他在合同上签个字,我一看合同是大福面业借金丰公司150万元的借款合同,我问刘某情况,刘某说钱是去年借的,已还清了,然后我就在合同上签了名,随后刘某也签了名,盖了公司的章,当时签字时,大福面业那边已经签字盖过章了。这份合同(借款方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贷款方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借款日期2007年4月12日还款日期2007年10月11日金额壹佰伍拾万元)就是2008年4月补签的那份借款合同。
大福面业借款150万元,支付过利息,大概2008年4、5月份给了4万元利息,6、7月份给了2万元利息。2008年4、5月份,大福面业把310万元入到我们金丰公司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帐户,大福面业的会计张静对我说这310万元里含有150万元的借款利息4万元,2008年6、7月份,刘某对我说大福面业又给了2万元利息。
(3)张xx证:2007年4月我们大福面业借金丰公司150万元,2007年4月签的借款合同。
2007年4月份的一天,我二叔张福才给我两份借款合同让我填写,我填写完后,在借款方经办人一栏写上我的名字,并填写了落款时间,盖上了单位公章,过几天,我二叔又将金丰收公司也签过字的该合同给了我一份。大福面业借金丰公司的150万元,在2007年10月还了100万元,2007年12月还了50万元,2008年5月付了4万元利息,2008年7月付了2万元利息。
付2万元利息情况是,2008年7月份的一天,我三叔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大福面业还欠金丰公司2万元利息,还了吧。随后,谢某某就开车去我家找我,刘某也在车上,到了粮食局门口,刘某去粮食局开收据,等刘某出来后,在车上我将2万元现金给了刘某,刘某给了我2万元收据。
(4)邓xx证:2005年6月起任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国资科科长。2008年7月份的一天,我和宋新民、张某某、罗某某、谢某某、刘某等人去郑州看刘某的父亲,我们几人午饭后又去洗澡,洗完澡后,谢某某说他先走了。这张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2008年7月25日出差人:邓海洲事由:郑州省粮食厅—济源粮食局起止时间及地点:7月23日起点封丘7月23日终点郑州2008年7月24日起点郑州7月24日终点济源……)是我填写的,是我们几个人去郑州看刘某父亲及我在荥阳的费用。2008年7月23日我们去看的刘某父亲。
(5)罗xx证:任封丘县粮食局纪检书记。2008年7月的一天,我们局的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开三辆车去郑州看刘某的父亲,下午洗过澡后,刘某、谢某某、张某某他们先回封丘了,我们回到封丘时天已黑了。
(6)马xx证:2006年至2007年12月张某某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时,其他班子成员有:罗某某、郭建军、翟冠军、李凤伟、苌群修和我。2008年张某某任封丘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宋新民任局长,其他班子成员不变。2007年4月大福公司借金丰公司公款150万元,我不知道,张某某没有给我讲过,局里也没有开过这样的会。
(7)苌xx证:金丰公司成立以来与大福面业有无经济往来我不清楚。2006年上半年在一次班子会上张某某提出大福面业欠金丰公司的钱,想用兴泰公司院内的一块地皮抵欠钱,班子成员都同意。
(8)郭xx证:任封丘县粮食局纪检书记,2007年4月份大福公司借金丰公司公款150万元的事我不清楚,张某某没有给我讲过,也没有开过这样的会。
(9)翟xx证:任封丘县粮食局副局长,2007年4月大福公司借金丰公司150万元的事我不清楚,张某某没有给我讲过,也没有开过这样的会。
(10)连xx证: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记是奥运火炬在郑州传递的那一天上午,封丘县检察院反贪局的王某长问我下午去不去郑州,我说去,他说让我去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二楼找一个叫什么永的捎个东西。下午5点多,我到粮食批发市场找到那个人,他将一个帐单交给了我。我在回封丘的路上,张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捎个啥东西,我说是封丘检察院让我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捎来金丰公司的帐单,我也看不懂,张某某说他来找我,能复印的复印一下,晚上七、八点钟,在我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库档案室将捎回的帐单复印了一下,又停了会儿了,张某某、谢某某、刘某开车到了我们单位门口,在他车上我将复印件交给了张某某,张某某让我不要把这件事给别人说,这15张帐页(客户明细帐客户:x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期间:2006.1—2006.12单位: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是封丘县检察院让捎回的帐页。
3、书证
(1)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客户明细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汇划凭证、资金垫付证明、新乡市大福面业有限公司客户明细帐,证明150万元借出与归还情况。
(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证、病历,2008年7月19日至2008年7月28日刘某父亲住院情况。
(3)借款合同、利息收据。
(4)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鉴定书,借款合同中“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其落款时间2007年4月盖印,其实际盖印时间应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5月期间。
(5)封丘县工商局证明:新乡市大福面业公司属自然人投资的私营企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款1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经查,有证人王xx连xx、苌xx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期间,于2002年3月指示并安排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x元,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帐上套出,并授意王xx、连xx将套取款中的一部分用于将来支付买外贸局地款的事实;证人王xx、连xx、张xx证明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将新仓入库收购结余资金套出后,将其中的15万元作为购地押金送给被告人张某某的事实;有证人邓xx、张xx、张x及封丘县财政局收款收据证明新乡市大福面业2002年2月初分三次交给封丘县财政局11万元用于购买外贸局蒋村地皮的事实;有证人薛xx、马xx证明自2002年上半年起,因外贸局有人上访,大福面业未取得外贸局蒋村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封丘县财政局明细帐、记帐凭证、封丘县财政局综合改革股出具的证明、封丘县政府与大福公司解除原购买兴泰公司应退返资金的统计及张xx、张xx的证言,证实封丘县财政局将款及利息退回大福面业公司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占有故意明确,骗取事实清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330万元,时间较短,未造成实际损失,且属于企业间的正常资金往来,被告人仅起协调作用,经查,被告人利用担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封丘县国家粮食储备库和封丘县第一粮库会计分别给新乡市大福面业公司开具了180万和150万的现金支票,用于大福面业进行增资验资活动,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150万元不能成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利用担任封丘县粮食局局长和封丘县金丰粮油购销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会计将金丰粮油购销公司的150万元挪用给由被告人亲属投资的私营企业大福面业使用,直至检察机关对封丘县粮食局帐目进行审查时,被告人才指使大福面业与金丰粮油购销公司补签了借款合同及补交了借款利息,被告人的行为属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故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的家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出贪污赃款15万元,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交的贪污犯罪赃款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李四先
审判员冯芝娟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