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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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2日2时3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拉沙子货车,在许昌县X乡311国道金庙超限站西侧,为逃避超限车辆的处罚,在金庙超限站恶意闯岗,将正在执法的工作人员乘坐的许昌县X路政管理所喷有“中国公路”字样的一辆公务执法车撞坏(修车花费4300元)后逃窜,逃跑途中多次卸沙子阻挡执法工作人员的追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2时33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拉沙子货车,在许昌县X乡311国道金庙超限站西侧,为逃避超限车辆的处罚,在金庙超限站恶意闯岗,将正在执法的工作人员乘坐的许昌县X路政管理所喷有“中国公路”字样的一辆公务执法车撞坏(修车花费4300元)后逃窜,逃跑途中多次卸沙子阻挡执法工作人员的追赶

另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许昌县交通局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许昌县交通局自愿表示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12月12日凌晨,我开着我的货车拉了一车沙子沿着311国道往许昌,走到金庙超限站西边时,我见有好多车辆在路边停放,我也把车停放在路边,我想看别人闯岗我也跟着闯。等了大约一个小时,我见前边的车准备闯岗,我也开着车跟在后边,快走到金庙超限站时,我见前边有人拦车,我就赶紧往左打方向调头,准备拐回去跑掉,我刚把车头往西调过去,发现有一辆喷有“中国公路”的轿车在我车头前边停下来,我知道他们想拦我的车,我就硬着头皮往前开,我的左后轮就撞上了中国公路的车上了,我开车继续往西跑,从后视镜里发现有一辆闪着警灯的面包车在后边追我,我就往我村方向跑,我边开车边跟我妻子打电话,说明情况,让她在村里截一下。我的车进村后,我妻子也过来了,我停下车,递给我妻子一把铁锤,让她把车后门撬开,我妻子撬开后门,我就把沙子卸了一部分,然后继续开车跑了。

2、证人张××证言:2009年12月12日凌晨,我丈夫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许昌县交通局的警车在后边撵我们的拉沙子车,让我出去把车后门打开,沙子卸掉挡住许昌县交通局的车。我一听就穿好衣服从家出来,见我丈夫开着车跑过我家了,后边有一辆警用面包车在后边追我丈夫,我就跑到我家车前,我丈夫递给我一把铁锤,让我把车后门打开,我就把我家的车后门打开,我丈夫就把沙子卸了一半,挡在路上,我丈夫就开车跑了。

3、证人王××证言:2009年12月12日凌晨,我单位的两台公务车从超限站向西巡逻,当巡逻到许昌至襄城县交界牌时,见四、五台装满货物的超限车,我们就开车驱赶,当我们的车到超限站西10米处时,这些车辆迅速掉头,当时就拦了一辆车,当时我们的车头朝北方向,该车头朝西北方向,车距有一米,车没有熄火,我同事李丹从前面的车下来,向该车出示工作证,我听见两三声金属碰撞声音,并听见李丹喊撞住我们的车了。但该车并没有停车迹象,加大油门向西猛冲,我坐的车也迅速掉头,试图拦截该车,但没有成功,然后我就报警了。然后我们开车就在后边跟着该车,当行驶到交界牌西1公里处时,该车向南下路X村庄行驶,我们一直紧追,当行驶至村中时,一个妇女从该车跳下,拦住我们的车,我们被迫停下,我下车试图将她拉到一边,这时从旁边过来两个男的,并帮助前面的货车,卸下了一堆沙子后,该车继续向前行驶,后来我们没有发现该车,就坐车返回了。

4、证人李×、白××证实的问题与证人王××的证言一致。

5、照片,证实被撞车辆受损情况。

6、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家属赔偿许昌县交通局物质损失6000元,许昌县交通局表示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单位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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