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董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