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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董某某买卖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董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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