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宇a,女;因本案于201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宇a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宇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7月,被告人宇a伙同陈a(已被判刑),以虚构的“上海股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金公司”)的名义,让招聘的人员采用拨打电话的方式,谎称可提供股票投资信息、获取高额回报,并以支付会员费为由,骗取郝a人民币共计47,800元;且还与郝签订《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以支付服务费为由,骗取郝人民币共计l3,000元。
2010年1月5日,被告人宇a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宇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a的陈述,证人杨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陈a的供述,被害人出具的传真、合同、开设帐户申请表、开户凭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查询单,汇款、转帐凭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闵行区法院(2009)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宇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人民币4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宇a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款共计人民币l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宇a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宇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宇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五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宇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郝a。
三、责令被告人宇a与同案犯陈a共同退赔被害人郝a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张弘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