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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李某、胡某与桑某、张某、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原告李某

原告胡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桑某

被告张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原告胡某、李某、胡某与被告桑某、张某、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李某、胡某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李某、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周锦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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