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原告李某
原告胡某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桑某
被告张某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原告胡某、李某、胡某与被告桑某、张某、被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李某、胡某在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李某、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