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冒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1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0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xx刷门禁卡进入本市X路xx号xx商厦西楼xx室,趁无人之际,窃取室内办公桌上x牌打印机一台、IBM笔记本电脑一部及卡西欧电子词典一部,经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33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且有被害人符xx、陈xx、谢xx的陈述笔录,证人郝xx、胡xx、邹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窃电子词典、打印机的购买凭证,上海市长宁区物价局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地监控录像及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劫罪
200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刘xx以购买笔记本电脑为名,将被害人任xx约至xx路xx号麦当劳餐厅进行交易,期间,刘用事先准备好的5ml东莨菪碱(俗称“听话水”)倒入任的饮料中将其迷幻,趁被害人出去透气时将笔记本电脑劫走。被告人刘xx于2010年2月2日被抓获,并于案发前主动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8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且有被害人任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的《急诊记录卡》,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工作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地监控录像及截屏、通讯记录、短信息截屏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还以迷幻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应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退赔赃款,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钱晔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