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10月19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