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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10月19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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