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中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3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1)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将自购的冰毒0.9克,麻古237粒(重23.29克)分别藏匿于祁阳县X镇X路湘缘宾馆X号房及位于浯溪镇X路X号X楼的租住房内。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理由“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适用法律欠妥,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将自购的冰毒0.9克,麻古237粒(重23.29克)分别藏匿于祁阳县X镇X路湘缘宾馆X号房及位于浯溪镇X路X号X楼的租住房内。同月25日,祁阳县公安民警在上述房间内搜某并依法扣押了上述物品。经鉴定,送检的扣押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搜某、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证明2011年3月25日0时5分,公安民警在李某住宿的祁阳县X镇X路湘缘宾馆X号房内,当场搜某红、绿色颗粒物109粒,从其身上搜某白色晶体物质5小包,锡纸、吸管、白色透明包装袋若干;据李某主动交待,并带领公安民警于当日上午9时30分,在其位于浯溪镇X路X号X楼的租住屋内,当场搜某红、绿色颗粒物128粒,锡纸、吸管等物若干。经称量,5小包白色晶体重0.9克;红、绿色颗粒重23.29克。
2、永州市公安局永公(刑)检(理)字[2011]X号检验意见书,证明祁阳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李某处搜某的红、绿色颗粒内均检出甲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白色晶体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在湘缘宾馆X号房已暂住5天,201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X号房内搜某红色颗粒状若干和几个小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的情况。
4、租房协议证明,李某向邹永艳租住房一套,租期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租金2,000元的事实。
5、户籍资料证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情况。
6、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适用法律欠妥,请求改判”的理由,经查,2011年3月25日凌晨在湘缘宾馆被抓获,同日上午其主动交待租住房内亦藏有毒品并带领公安民警查获收缴,这一行为法律上规定为坦白,而不属于自首。故其上诉提出“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适用法律欠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其亲属出具书面保证,强烈要求给予一次改正机会。另,上诉人李某系初犯,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请求改判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的定罪部分和附加刑部分;
二、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李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龙
审判员管文元
审判员徐国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钟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