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甲。
原告孙某乙。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曾用名孙某甲。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原告孙某甲、孙某乙诉被告孙某甲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甲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孙某甲人民币53,957.61元;
二、被告孙某甲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孙某乙人民币20,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49元,减半收取人民824.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412.25元。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3月15日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