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5日被依法取保侯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前一天电动车倒车镜在本村被扭断一事,伙同其父王某丙、村民王某丁、王某乙等人到金某某家,在说事过程中与金某某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被告人王某甲将金某某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因前一天电动车倒车镜在本村被扭断一事,与其父王某丙、叔父王某丁、堂兄王某乙等人到本村金某某家,在说事过程中与金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甲动手对金某某进行殴打,引起双方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金某某腰部打伤。金某某将王某丙腰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王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与金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9年5月10日晚上9时左右我送我朋友陈某某回家,走到村超市门口,我和陈某某在说话,陈某某喝醉了,这时金某某走到超市门口,说陈某某充数头,陈某某还递给他一根烟他也不吸,陈某某没有站稳趴在我的电动车的镜子上,把镜子压断了,金某某照我电车上跺一脚,把我电车左边的镜子掰断了。我就把金某某按地上了,之后别人就把我们拉开了。今天上午11时左右,我去金某某家问昨晚的事,走到半路碰到我叔王某丁和我哥,我们就一起去了,我叔王某丁进屋问金某某是怎么回事,金某某说不管他的事,这时我妈和我爸也来了,我爸说走去王某丁家问问,金某某说那我进屋换双鞋,拿上手机,他进屋出来,一手拿个斧子,一手拿个铁锨,他拿个斧子乱砍,我赶紧把我妈和我妻子往外推,扭头一看砍住我爸的腰了,他又去砍我叔,我叔夺住他的斧子才没有被砍住。我和我哥把他按在地上,我看见我爸腰上流血了,衣服也烂了,我照他踢了几脚,打了几拳,我哥也跺了他几脚。我哥就打电话报警了。
2、被害人金某某陈述,2009年5月10日大约8点50分,我在本村的超市X村王某甲,还有陈某某、还有一个马庄的年轻孩在超市前,他们三人在吵,陈某某把王某甲的电动车倒车镜扭断,王某甲当时也喝不少酒,他用手把电动车上另一个倒车镜也扭断扔到我旁边,结果俺俩吵了几句。2009年5月11日中午,我在家睡觉,王某丁到我家喊我,我开开屋门看到王某丁、王某学的儿子也在院子里,王某丁就问我昨天是咋回事,我就和王某丁摆理,王某丙和他的儿子王某甲也来了,王某甲说是我把他的倒车镜弄坏了,我说倒车镜不是我砸的,王某甲上前就用手扇我的脸,打了大概有十来下,然后王某丙的妻子也上来打我,也打我有十来下,我就往院子里跑,王某丙的儿子掂着我的铁锨把,王某学的儿子也掂了根铁锨把,他们两个就朝我后背扪我,也不知道打了我几下,王某丙说走出去说,我说进屋换双鞋,我就进屋掂了把斧子,到院里我就朝王某丙的后背下边砍了一下,流血没有我也不注意,之后王某丁和王某学、王某丙的儿子把我的斧子夺了,王某甲和王某学的儿子都掂了根铁锨把,追到院里朝我后背扪,我后腰的伤是王某甲用铁锨把扪的,王某丙后背下边的伤是我用斧子砍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证言,2009年5月10日晚上9点多,本村的李某某到我家找我说本村的金某某在超市门口打我儿子王某甲哩,我就赶紧过去,到现场看见电动车的倒车镜被砸坏了,我儿子说是金某某砸的,我说算了明天再说吧,我们就走了。今天中午大约1点左右,我兄弟王某丁,我儿子王某甲还有我侄子王某乙到金某某家摆理,我随后也去了,到后我就给金某某说,你把孩子的电动车砸了,今天你把电动车修修算了,不修我给你到不到底。说着俺俩就吵了几句,我儿子一生气就用拳头朝金某某身上打一下,我拦住我儿子了,拉着金某某到街上评理去,金某某说让他换鞋,我儿子和我侄子先向外走,我和我兄弟一前一后也向外走,我不防金某某从他家门后掂着斧子就朝我砍,我在他院子里来回跑,金某某追上我就在我腰上砍了一斧子,我兄弟抓住金某某把斧子夺过来,然后我兄弟又把金某某打翻地上,他们三个人把金某某拉到外边大街上,我兄弟把金某某按在地上,我儿子朝金某某脸上扇了几巴掌,在身上跺了几脚,跺住哪了我不知道,然后我兄弟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王某丁证言,2009年5月10日我侄子王某甲与本村金某某发生了矛盾,好像是因为王某甲的伙计喝醉了,我侄子和他的伙计骑着一辆电动车碰见金某某,金某某将着那个喝醉的孩把我侄子电动车的倒车镜掰断了。今天早上我去上班在路上碰见我侄子王某甲和王某乙,我就和他们两个一起到金某某家,我把金某某叫起来,问他咋回事,他说不是他掰断的,这时我三哥王某丙和他妻子段某也来了,也因为这事吵吵了几句,我三哥说到街上说理去,金某某说回屋换鞋,出来时手里拿了一把斧子上来先朝我三哥王某丙要上砍了一下,接着又朝我砍,我抓住金某某的手把斧子给夺了过来,然后金某某又拿了一根铁锨把要打我哩,我和我的两个侄子上来就把金某某铁锨把手里的夺过来,我们三个人把金某某绊倒,打了他一顿,把他抬到了大路上,然后我就报警了。我和两个侄子都用手朝金某某脸上打了,我还用脚往他腿上踢了两下。
(3)、证人段某证言,昨天晚上我儿子王某甲的电车倒车镜被金某某掰断了,今天我丈夫、我侄子王某乙、我兄弟王某丁和我儿子找金某某说事,金某某不承认是他掰断的。然后没说几句话金某某进屋拿了一把斧子出来朝我丈夫的腰砍了一斧子,当时就流血了,然后不知道在那拿了一把铁锨把要打我兄弟王某丁,被我儿子还有侄子王某乙夺过来了,我儿子和侄子朝金某某的脸上扇了十几下。然后就报警了。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和王某甲在质问金某某时金某某不承认掰倒车镜,王某甲打他一拳,'d他两耳光,后来金某某用斧子砍住其叔王某丙了。其和王某甲就上去,把他按在地上,打了他几耳光,朝他身上背上打了几拳。又踢了几脚。
4、鉴定结论证实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5、书证:调解协议书证实,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证据,由宝丰县检察院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作定案的依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本案系双方在互殴过程所致的伤害,双方均有一人轻伤,双方已达成互不追究责任的调解协议,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松枝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