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伍a,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3月4日被拘留,2010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a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伍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初至2010年3月4日,被告人伍a分别至上海市闵行区梅陇、莘庄地区、徐汇区x医院门口等处,采用扳下停放在路边车辆牌照并藏匿于附近,留下写有自己联系电话的纸条,等待车主回应,以交换牌照必须将80元至200元不等金额汇款到其指定账户或者进行当面交换的方法勒索车主钱财,向20余名被害人敲诈得款共计人民币3,480元。
2010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伍a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路x超市附近实施上述行为时,被群众当场扭获。
案发后,作案工具手机1部等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a、张a、刘a、刘a、王a、顾a、高a、王a、郑a、洪a、李a、李a、姜a、张a、汪a、张a、尹a、穆a、倪a、段a、贺a、李a、王a、范a、刘a、张a、刘a、李a、杨a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纸条,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查询存款通知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a多次撬盗车辆牌照敲诈车主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伍a认罪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