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某。
被告上海市某中学。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某、上海市某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学生。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原告与被告徐某某午休时候在学校操场上玩球,被告踢排球时,击中了原告右眼角,致原告视网膜脱落,为治伤原告花去医药费人民币4818.69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药费4818.69元、保险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100元、误工费500元、代理费2200元。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徐某某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上海市某中学因管理问题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朱某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上海市某中学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朱某人民币2000元;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20元,被告上海市某中学负担5元。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