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秋高士坡,均为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某丙。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本奇,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王荣敏。
一审第三人沈某军。
一审第三人沈某林。
一审原告沈某甲等三人诉被告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权属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大勇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尹应哲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