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XXX。
委托代理人邵X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X。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告陈XX,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X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明确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朱浩杰